筆跡鑒定找正規(guī)機構,書寫習慣與筆跡兩者是客體與客體反映對象的關系。書寫動作表現(xiàn)為筆跡,而書寫習慣寓于書寫動作之中。書寫習慣只有通過筆跡才能表現(xiàn)出來,才能被認識和運用。因為沒有筆跡就無從考察書寫習慣,認識書寫習慣從研究筆跡入手。筆跡鑒定就是通過分析比較檢材筆跡與供鑒定人的樣本筆跡,確定兩者是否由同一人書寫習慣體系的反映,從而根據(jù)習慣體系的異同,肯定或否認檢材筆跡的書寫人,為司法或動提供有力的依據(jù)。
筆跡鑒定是多種學科知識和研究成果的產(chǎn)物。由于文件物證種類繁多、形式各異,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又十分復雜,這就決定了文件檢驗的基礎科學知識相當廣泛,涉及到哲學、文字學、語言學、心理學、生理學、物理學、數(shù)學、化學等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和技術科學的各個領域。離開上述科學知識和方法,文檢工作就無法開展,同時各個學科的發(fā)展、相互滲透與綜合又為文件檢驗技術開辟了更加廣闊的前景。
筆跡鑒定的內容 1.比較書寫動作一般狀況特征、文字布局特征、書面語言特征的相同與不同; 2.比較單字或筆畫單個特征的相同與不同; 3.比較各組特征的相同與不同; 4.比較各類特征的相同與不同; 5.對于字跡多的檢材,比較檢驗時要對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進行地統(tǒng)計分析,用數(shù)學方法反映書寫習慣的量與質方面的異同。比較筆跡特征異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觀察比較為主,并借助于攝影儀、比較顯微鏡、幻燈片進行形態(tài)比較。
筆跡鑒定的內容所能說明的屬于書證,其物質特性證明的則屬于物證。而文件檢驗技術檢驗鑒定的只是其物質屬性的哪一部分,屬于書證的哪部分內容不應涉及。對于物證的文件一般都要運用的知識或一定的技術手段進行檢驗鑒定,以達到以文件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筆跡鑒定的原理是書寫習慣本身具有特殊性和相對的穩(wěn)定性。書寫習慣的特定性表現(xiàn)在每個書寫人的書寫習慣體系是特定的,與其他人都不相同,一個人書寫一定的文字手稿,在其反映出的書寫動作、文字布局、書面語言三方面習慣中,有一部分習慣是很多人共有的,有一部分習慣是一部分人少有的、甚至是特有的,那些共有的、少有的、特有的書寫習慣便構成各人書寫習慣體系,是一習慣區(qū)別于另一習慣的本質。
筆跡鑒定鑒定僅僅憑借肉眼與經(jīng)驗識別,也存在困難并很難形成說服力,尤其是在拍賣現(xiàn)場或研討會上;現(xiàn)在行業(yè)內都通過輔助性的便攜式視頻顯微鏡來進行現(xiàn)場,在顯微鏡下一目了然,有經(jīng)驗的字畫愛好者,根據(jù)這些信息,就可判斷字畫是否為真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