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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登報 遺失聲明 登報掛失 證件遺失 濟南
遺失聲明,是一種法律方式,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丟失了某些社會性質的證件或者類似的東西時,為了補辦一份,法律上先確定遺失者所遺失的證件已經在法律上無效,這個過程就是遺失聲明。
遺失者按法律規(guī)定刊登聲明之后,即推定社會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應當知道該證無效,即解除了遺失者的社會責任。通俗來講,就是他人再冒用該證而產生的各種后果,遺失者不再承擔相關責任。
遺失聲明一般要求在市級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才有效,網絡發(fā)布是無效的,不具有遺失聲明的法律效力。具體程序,是在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同時在報紙刊登聲明。
登報的主要目的有:
一、受發(fā)證機關或主管部門要求,通過報紙媒體向社會公眾公示聲明。
二、防止證件丟失后被他人冒用,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責任或糾紛。
三、利益受到他人或某些主體損害,通知要求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因此,刊登遺失申明應該及早辦理。